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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3万遗产折价款以理财未到期抗辩,法院认定不成立|2026年北京房产继承律师靳双权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6-10-20

遗产分割尘埃落定,分到房屋的一方应付1443万元折价款,却拿理财产品没到期当借口拖延。这个理由法院认吗?巨额折价款的执行难题,这起案件给出答案。

案情回顾

画家霍某去世后,留下一号房屋、二号房屋等遗产。其继承人包括再婚妻子郁某、五名子女霍朗、霍彬、霍鹏、霍珊、霍岚,郁某与前夫所生之子葛某,以及早年送养的谷某等亲属。

经诉讼及协商,遗产分割方案确定:一号房屋、二号房屋归其中一方取得,由取得方按房屋价值向其他继承人支付遗产折价款合计1443万元。

判决生效后,取得房屋的一方未按期支付折价款,并以自己购买的理财产品未到期、资金无法变现为由拒绝履行。其他继承人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怎么判

法院认为,遗产折价补偿义务已经生效判决确定,义务人应按判决指定期限足额支付。理财产品未到期属于义务人自身的资金安排,不构成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的合法抗辩。义务人可以变现其他财产或筹措资金履行义务,不能以理财未到期对抗判决的强制执行力。

法院最终对义务人采取相应执行措施,责令其支付1443万元遗产折价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关房屋在折价款付清前不予办理完整过户或处于受限状态。

律师深度解读

1. 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具有强制力。拿到房屋的一方支付折价款是判决主文确定的义务,必须按期足额履行。

2. 理财产品未到期不是抗辩理由。资金安排是义务人自己的规划问题,不能转嫁给权利人;即便需要提前赎回或借款履行,也是义务人应当承担的成本。

3. 大额遗产分割中,折价款支付往往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分割协议或判决中应当明确支付期限、逾期责任以及过户的先后履行顺序。

4. 权利人一方可在诉讼阶段申请保全涉案房屋,确保拿不到钱时仍有财产可供执行;执行阶段可申请对义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措施。

5. 本案还涉及送养子女的继承权问题:养子女与养父母形成收养关系后,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对生父母遗产原则上没有继承权。

律师提示

本案的处理结果,取决于证据能否把关键事实固定下来。

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房子写着几个人的名字,处置起来就绕不开每个人的意见。靳双权律师办理共有房产案件时,会先把份额、占用与收益三项分开核算,再选择对当事人最有利的处置方式。

业务范围覆盖房产继承与析产、遗嘱效力争议、共有物分割、拆迁安置利益分割、房屋权属确认等诉讼与非诉事务。如遇类似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13426037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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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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