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留下的公租房,儿子拿着遗嘱要求继承承租权,另一子主张公房承租权不属遗产、房屋也未参加房改——法院支持谁?本案中,法院支持了抗辩一方的观点:公房承租权不属于遗产,涉案房屋未签订房改售房合同、未取得产权证,依法裁定驳回继承起诉,并释明继承人可向房管单位申请变更承租人。
案情介绍
张老先生与朱女士系夫妻,育有一子张志强;张老先生与前妻育有一子张建国及两名女儿。朱女士于2011年去世,张老先生于2013年去世。涉案房屋系公租房,承租人为张老先生。张老先生于2011年5月自书遗嘱,载明其个人房屋份额由张志强继承。因房屋未能办理产权登记,张志强起诉,请求继承涉案房屋并确认房改合同权利义务由其享有。
张建国辩称,不同意张志强的诉讼请求,主张涉案房屋系公租房,且不认可遗嘱真实性,并指出张老先生前婚除其本人外还有两名女儿。法院查明:涉案房屋承租人为张老先生,房屋性质为公租房;张老先生生前未与房管单位签订房改售房合同,房屋未取得产权证;张志强亦未提交任何关于房改售房合同存在的证据。庭审中,张志强经法院释明后仍坚持继承请求。
法院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公房承租权基于承租关系产生,不属于遗产;涉案房屋无房改合同、无产权证,张志强主张继承该房屋缺乏法律依据。据此,法院裁定驳回张志强的起诉,并释明其可向公房所有权单位申请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
律师评析
公租房承租权不是遗产,不能通过继承诉讼取得;只有签订房改售房合同、取得产权后,房屋才可能纳入遗产范围。办理这类案件要把握的是,涉及公租房的权利变更,应优先向房管部门申请变更承租人,而非提起继承之诉。房改房继承的,要核对购房合同、产权登记与工龄折算记录。本案中,公租性质明确、产权凭证缺失,正是继承起诉被驳回的关键。
住了一辈子的公租房,儿女想继承却发现法律上走不通——公房与产权房的继承规则完全不同。
靳双权律师长期办理房产继承与遗嘱、赠与纠纷,熟悉遗嘱效力认定、遗产范围界定与家庭协议的解释规则。2008年创办太远遗嘱继承律师网,围绕房屋继承持续整理裁判观点,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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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