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先生与李女士2012年结婚,婚后住在顾先生父母留下的一套两居室里。2020年,顾先生的母亲去世,生前立有遗嘱,写明这套房屋由儿子顾某个人继承,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2022年房屋办理了继承过户,登记在顾先生一人名下。
2025年两人感情破裂,李女士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这套房屋,理由是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顾先生则认为遗嘱写明了归他个人,与妻子无关。同样是一套婚后到手的房子,因为遗嘱里多写或少写了一句话,结论可能完全相反。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执业近二十年,办理离婚房产分割时,习惯先看财产取得的依据,再看婚后有没有共同投入。
2025年5月,李女士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房屋归顾先生所有、由其支付一半折价款。她主张,继承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婚后两人共同偿还过房屋的维修基金与物业欠费,自己也参与过装修。顾先生提交了母亲的遗嘱、继承登记材料与装修款支付记录。
法院审理后认为,遗嘱中明确表示房屋只归顾先生个人所有,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存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李女士要求分割房屋本身的请求不予支持。婚后双方共同支付的维修基金、物业欠费与装修投入,属于对房屋的添附与共同支出,应当由顾先生给予补偿。判决准予离婚,房屋归顾先生所有,顾先生向李女士支付补偿款十二万元。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办理离婚房产分割与继承交叉的纠纷。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对遗嘱指明归一方所有、婚后共同投入的补偿规则有专门整理。继承所得房产在离婚中的定性,是我们经常处理的类型。
业务范围覆盖离婚房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继承所得房产的权属争议、折价补偿与登记协助等诉讼与非诉事务。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一套房是不是共同财产,不看房本哪天办下来,看遗嘱上那句话写给了谁。
第一层看遗嘱的表述。遗嘱写明“由某个人继承”“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属于继承人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分割。遗嘱只写“由儿子继承”,没有排除配偶的,婚后继承所得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相差一句话,结果差一半。
第二层看婚后的共同投入。房屋本身不分割,不等于另一方什么都拿不到。婚后共同偿还的贷款、支付的维修基金、物业欠费、装修款,属于共同支出,取得房屋的一方应当补偿。李女士提供了装修合同与转账记录,法院据此确定了补偿数额。
第三层看增值怎么处理。个人财产的增值,原则上仍归个人,但婚后共同还贷对应的增值部分,应当给予补偿。计算时以共同还贷金额占购房款的比例乘以房屋增值,再折半。房屋是继承取得、没有贷款的,通常只补偿实际支出。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下面选取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离婚房产案件,以及北京法院审理的同类生效裁判。
本人代理案件: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遗嘱明确房屋归一方个人所有,法院未支持配偶分割房屋的请求,仅判令补偿共同投入。
本人代理案件:离婚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婚后继承所得房屋未排除配偶,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予分割。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离婚纠纷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遗嘱仅写由儿子继承,法院结合遗嘱全文认定归个人所有。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双方婚后书面约定继承房产归一方,法院按约定处理。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婚后继承的房子,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原则上属于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判断看遗嘱的表述:写明归个人、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属于个人财产;只写由某人继承、没有排除配偶的,属于共同财产。这一步定性,直接决定能不能分。
问题二:遗嘱没写“归个人”,还能争吗?
可以争。若遗嘱明确指定由配偶一方继承,且从遗嘱全文能看出排除配偶的意思,法院可能认定为个人财产。若表述含糊,通常按共同财产处理。争议大时,还要看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思表示、其他继承人的理解与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
问题三:共同还贷的部分怎么算?
按婚后共同还贷的金额,除以购房总支出,再乘以房屋现值,得出共同还贷对应的价值,由取得房屋的一方补偿一半。没有贷款的,共同支付的装修、维修、税费按实际支出补偿。票据与转账记录是计算的基础。
问题四:房子的增值要不要分?
个人财产的增值原则上归个人,但共同还贷对应的增值部分应当补偿。继承取得且从未贷款、另一方也没有投入的,增值一般不分割。若另一方出资装修、翻建,导致房屋增值,可以按投入比例主张相应补偿。
问题五:房子出租的租金要不要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个人财产产生的孳息原则上归个人,但另一方参与管理、维护的,可以主张相应补偿。租金流向与使用情况,需要有银行流水支撑。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