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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再婚后去世,继母要和子女分房怎么算|2026年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6-11-05

孙老先生与老伴在北京市海淀区有一套两居室,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单位房改时买下的,登记在孙老先生名下。2010年老伴病故,没有分割房产。2013年孙老先生与刘女士再婚,刘女士搬进这套房共同生活,自己的退休金用于日常开销,没有参与过房屋的出资。

2022年孙老先生去世,没有留下遗嘱。子女孙伟(化名)、孙丽(化名)与继母刘女士商量房屋的处理,刘女士提出自己作为配偶应当分得一半,其余再由三人均分。子女认为,这套房是父亲与母亲的共同财产,继母进门时房子已经存在,不该占那么大比例。再婚时间、房屋来源、各方出资,都会影响最终的比例。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执业近二十年,办理继承纠纷时,习惯先把房屋的权属来源查清。

2023年10月,孙伟、孙丽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遗产。他们提交了房改购房合同、当年的付款凭证、父母的结婚证与母亲的死亡证明,主张房屋属于父亲与母亲的夫妻共同财产。刘女士答辩称,自己是合法配偶,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且与孙老先生共同生活九年,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应当多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系孙老先生与前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房改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前妻去世时,房屋的一半为其遗产,由孙老先生与两名子女继承;孙老先生去世时,其名下份额(含继承所得)为遗产,由配偶刘女士与两名子女继承。综合刘女士共同生活九年、照料起居的事实,在份额上适当照顾。判决房屋归孙伟所有,由孙伟向刘女士与孙丽支付相应折价款。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办理房产继承与再婚家庭财产纠纷。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对房改房的权属来源、再婚配偶的继承份额有专门整理。继母与子女分割房产的案件,是我们经常处理的类型。

业务范围覆盖法定继承纠纷、再婚家庭财产分割、房改房权属认定、遗产分割与折价款计算等诉讼与非诉事务。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房子是前一段婚姻里买下的,配偶是后一段婚姻里进门的,比例要分两段算。

第一层看房屋的来源。房改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即使登记在一人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前妻去世时,房屋的一半即为她的遗产,由当时的继承人分割。这一段常被忽略,导致后续比例全部算错。

第二层做两次继承。第一次是前妻去世,其一半由孙老先生与两名子女继承,各得六分之一;第二次是孙老先生去世,其名下三分之二由配偶与两名子女继承。两次相加,才是各方的最终份额。

第三层看照顾与扶养。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时可以适当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义务的,可以少分。刘女士共同生活九年,日常照料有据,法院在份额上作了适当照顾。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下面选取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遗产继承案件,以及北京法院审理的同类生效裁判。

本人代理案件:法定继承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房改房按两次继承逐层计算,再婚配偶的份额与子女的主张同时得到确认。

本人代理案件:继承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继母主张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定属再婚前财产,未予支持。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再婚家庭继承纠纷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再婚配偶与继子女共同生活多年,法院在份额上适当多分。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房改房继承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房改购房款由子女支付,法院认定出资不影响权属,仍按继承处理。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继母能分走一半吗?

一般不能。这套房是父亲与生母的共同财产,生母去世时已有一半发生继承;父亲再婚时房屋已经存在,不属于与继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继母只能就父亲的遗产部分,与其他继承人共同分配。

问题二:份额具体怎么算?

先分出母亲的一半,由父亲与子女均分;父亲名下的部分(含继承所得)在其去世后,由配偶与子女均分。以两名子女为例,两次继承叠加后,子女各得十八分之七,继母得九分之二,具体还要看继承人数。

问题三:继母尽了照顾义务,能多分吗?

可以适当多分。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承担主要照料责任的,法院在分配时会考虑。多分的幅度没有固定标准,通常在几个百分点到一成之间,需要有医疗、护理、日常开销的凭证支撑。

问题四:房子判给谁,钱怎么给?

由份额较大或者实际居住的一方取得房屋,按评估价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协商不成的,法院根据居住情况、支付能力判决。取得方无力支付的,可以判令拍卖变价后分配。

问题五:继子女有没有继承权?

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形成扶养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判断标准是共同生活、抚养教育的事实。本案中刘女士的子女未与孙老先生共同生活,不享有继承权。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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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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