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一纸诉状,要求儿子儿媳搬出住了多年的宅院。儿子儿媳却说:房子翻建是我们出的钱,宅院是全家共有的。法院站在哪一边?
案情回顾
宿某与闻某系母子关系,闻某与闻某甲系夫妻,育有闻某乙等子女,甘某系其他家庭成员。一家数口人长期共同居住在一号宅院内。
一号宅院原有房屋老旧,后经家庭共同出资出力翻建,翻建后仍由全家人共同居住生活。宿某作为母亲,一直与儿子一家同住。
因家庭矛盾,宿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闻某、闻某甲一家迁出一号宅院。闻某夫妇主张宅院系家庭成员共同共有,自己也是权利人,无权被要求搬离。
法院怎么判
法院认为,一号宅院经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出力翻建,长期共同居住使用,应认定为家庭共同共有财产。宿某作为共有人之一,对宅院享有权利,但闻某、闻某甲同样基于共有关系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共有人之一无权单独要求其他共有人迁出共有房屋。
法院判决:驳回宿某要求闻某、闻某甲迁出一号宅院的诉讼请求。
律师深度解读
1. 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出资出力建造的房屋,属于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不等同于登记在一人名下的个人财产。
2.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所有权,任何一方都无权单独要求其他共有人搬离,除非通过分家析产或共有物分割程序先确定各自的权属。
3. 出资出力翻建的证据,包括购买建材的凭证、施工人员的证言、共同居住的证明等,是认定共有关系的关键。本案正是这些证据帮助小两口保住了居住权。
4. 母亲想独自收回宅院,正确路径是先进行分家析产,把宅院的权属份额划分清楚,再决定如何处置;直接起诉腾退,法律关系就选错了。
5. 农村宅院的权属认定往往缺乏登记资料,更依赖建房、翻建、出资、居住的证据链。家庭翻建房屋时留存凭证非常重要。
律师提示
家庭成员共同建房、共同居住的宅院,权属认定依赖出资和居住证据。家庭矛盾再深,也应通过分家析产厘清权属,而不是直接起诉要求亲属搬离。
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房子写着几个人的名字,处置起来就绕不开每个人的意见。靳双权律师办理共有房产案件时,会先把份额、占用与收益三项分开核算,再选择对当事人最有利的处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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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