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一份没有遗嘱人签名的代书遗嘱,还能不能算数?老人本想把遗产留给照料自己的后人,却因形式要件存在瑕疵被法院认定无效。遗嘱不成立,遗产如何分配、由谁继承?本案中,依法定继承取得份额的继承人,经法院确认了各自权益。
案情介绍
彭老先生未婚无子女,2014年去世,留有某号院北房三间及村股份合作社股权、林权及收益。其父母先于其去世,第二顺位继承人为姐俞女士、兄彭国梁、弟彭国栋。2018年,彭国梁与彭国栋签订《继承遗产协议》分割房屋;2019年彭国梁去世。彭国栋及彭国梁之子彭子昂起诉,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此前,彭国梁之子彭子豪曾持2012年的代书遗嘱起诉,要求房屋归其一人所有,因司法鉴定认定遗嘱见证人处签名与样本并非同一人书写而撤诉。本案庭审中,彭子豪辩称存在遗赠扶养协议、俞女士已出具声明将份额转归其所有,并要求重新鉴定。法院查明:该遗嘱立遗嘱人处仅有捺印、无签名;见证人签名经鉴定与样本不一致;俞女士2018年的放弃声明无签名且落款时间与协议存在矛盾,不予认定;彭子豪提交的2019年俞女士声明有签名捺印,予以认定;2014年至2020年的股权及林权收益均由彭子豪领取。
法院认为,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涉案遗嘱无彭老先生签名,不符合形式要件,应属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俞女士、彭国梁、彭国栋各继承三分之一;俞女士份额依其声明转由彭子豪继承;彭国梁份额由其五名子女各继承十五分之一。
律师评析
代书遗嘱缺了遗嘱人的签名,即使有捺印,也难逃无效的结局——形式要件是遗嘱的生命线。办理这类案件要把握的是,立遗嘱务必逐项核对法定形式,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的签名和日期一个都不能少;而主张继承的一方,更要提前固定证据,避免日后因鉴定、撤诉反复消耗时间。本案中,遗嘱因形式瑕疵被认定无效、遗产依法回归法定继承,正是继承人权益得以确认的关键。
一份遗嘱,可能因为一个签名而失去全部效力。
靳双权律师长期办理房产继承与遗嘱、赠与纠纷,熟悉遗嘱效力认定、遗产范围界定与家庭协议的解释规则。2008年创办太远遗嘱继承律师网,围绕房屋继承持续整理裁判观点,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
法律咨询电话:13426037149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