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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介绍预告登记及其法律后果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01
预告登记是与终局登记相对应的一种登记类型,是当事人向登记机构申请的一种预备性登记,其目的在于确保将来发生的不动产变动。预告登记又称为预登记、预先登记,是在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缺乏或者尚未成就时,法律为保护这一请求权而为其进行的登记。
根据《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比如,在商品房预售中,当事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以后,购房者即可向有关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以保证将来获得该商品房的所有权。
预告登记后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确保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使其具有物权的效力。
《物权法》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可见,预告登记后被登记的请求权即具有了物权的效力,对将来发生的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处分行为具有排他效力,以保证将来只发生该请求权所期待的法律后果。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2.预告登记后,被保全的权利与其顺位同时登记。 不动产权利的顺位不是依现实登记的日期确定,而是以预告登记的日期为准加以确定。预告登记后,如所涉及的不动产发生被强制执行或者被纳入破产管理后,或者被设置抵押,这些妨害预告登记请求权的行为不能生效。
3.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预告登记虽然具有物权的效力,但要发生请求权人指向的物权变动,请求权人还必须以自己的行为实现物权的变动。否则,预告登记根据法律规定即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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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律师”正凭借丰富的房产诉讼工作经验,精深的律师技巧,卓越的见地,极富创造力的思维,在房地产领域取得了更高的成就,在房地产律师服务市场竞争的浪潮中独占鳌头。“安居律师”将禀承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的领导管理下,充分发挥房产专业优势,拟将建设成为中国房地产律师服务的风向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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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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