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房产继承 > 分割析产 >

靳双权律师分析遗产分割后谁来偿还未清偿的债务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5-1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的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因此当遗产已经被分割而尚未清偿债务,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在只有法定继承的情形下,由各法定继承人按比例偿还,但以遗产价值为限;在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情形下,先由法定继承人用所得遗产进行清偿,不足的部分,剩余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按比例偿还,但以遗产价值为限;在无法定继承的情形下,由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按比例偿还,但以遗产价值为限。

分享到:

上一篇:靳双权律师谈未办理收养登记的被收养人能否继承遗产

下一篇:靳双权律师谈房改制度下的公房继承与分割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