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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的宅基地是否允许私下转让?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04

【案情介绍】
 
 张某于2003年10月31日与青浦赵巷镇农民陆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合同。合同约定:陆某一家愿将金葫芦村的一套别墅使用权转让给张某,宅基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后因陆某将房屋以更高价转卖他人,张某遂向法院起诉。
 
青浦区法院认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判无效。
 
【本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的宅基地是不允许私下进行转让的,陆某私自将其房屋高价转让给张某的行为属违法行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在违法行为之上的协议属无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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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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