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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准的宅基地如何处理?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06

 
【案情介绍】
 
某县国土资源局开展了对本县宅基地的清查工作,并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在清查过程中发现村民高某由于继承以及接受转让房屋而使其占用的宅基地明显超出标准,但其上已建房屋。
 
【本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前述规定就是对农村村民宅基地一户一宅及宅基地面积标准的规定。但实践过程中往往因为一些合理的原因造成事实上的一户多宅的现象,对由于非违法原因造成的超标准面积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处理,一般按照房屋存续期间允许其享有房屋所占用范围的土地的使用权,如《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51条规定:“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但如果是非法占用或超批准占用的宅基地,则应按非法用地处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第2款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77条第2款规定,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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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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