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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允许进行抵押?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06

【案情介绍】
 农民王某将其宅基地抵押给张菜,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王某到期不能还债,张某申请法院要求变卖王某的宅基地,法院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张某不服。
 
【本案评析】
 根据《担保法》第37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不能抵押。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王某与张某之间签订的抵押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张某不能要求变卖王某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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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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