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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灭失后主张确权 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2-30

  刁大娘在四季青有一处老宅,由儿子李某及儿媳徐某管理,97年房屋拆迁时,四季青政府与刁大娘儿媳徐某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重新分配了楼房,后由于儿子离婚,刁大娘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老宅所有权,确认徐某的拆迁协议无效。

  刁大娘在起诉中称,其在四季青老营房曾有老宅一处,因老房陈旧、排水困难,于1992年核准翻建。1997年7月老宅拆迁,刁大娘的儿媳徐某与四季青镇政府就此房屋签订了《北京市四季青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1998年徐某与其儿子李某离婚。刁大娘认为徐某、四季青镇政府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侵害其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老宅所有权,并确认自己是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的合法签约主体,原拆迁协议无效。

  徐某辩称,刁大娘的老宅已于1984年年底通过分家的形式分配给他们夫妇,老宅1992年翻建也是其夫妇出资的。1997年房屋拆迁中四季青乡人民政府已依法确认拆迁房屋为其夫妇所有,自己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是合法的。

  四季青镇政府认为确权之诉与己无关,同时认可徐某签订的拆迁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具体到本案,由于刁大娘所主张的老宅已经灭失,即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拆除这一事实行为而消灭。鉴于该房屋的所有权已消灭,刁大娘再要求确认原老宅为其所有不符合法律之规定。刁大娘要求确认自己是拆迁协议合法签约主体,请求确认原拆迁协议无效,均属于合同纠纷,与所有权纠纷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需另案处理,故驳回刁大娘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本案中刁大娘的诉讼请求存在问题,确认房屋所有权属于物权纠纷,确认合同无效属于债权纠纷,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必须在不同的案件中解决。刁大娘在起诉时将物权纠纷与债权纠纷混为一谈,同时提出,明显混淆了不同的法律关系。在这里建议当事人在打官司要请律师或者是咨询律师,否则将会浪费时间和精力,贻误诉讼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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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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