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佛山市南海区公证处的公证下签订的《房产赠与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向原告赠与房屋的行为已经公证部门作了公证,属于不可撤销的赠与,被告应遵照赠与合同的内容履行赠与的有关义务。
被告辩称讼争房产是有偿售给原告的,双方为逃避税费,才办理赠与手续,但没有足够的证据推翻经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故被告所辩,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被告认为自己经济困难,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辩称,因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经营或家庭生活,法院无法认定,故被告的情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不得拒绝履行赠与义务。
原告诉请,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下一篇: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最新案例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