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案件判决 >

母亲去世父亲遗嘱其房屋份额部分子女继承引发的遗产分割纠纷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2-12-05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陈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位于北京市西城区A号房屋由陈某文、陈某涛共同继承,其中陈某文占该房50%的份额,陈某涛占该房50%的份;2.案件受理费由陈某涛承担。

事实和理由:陈父与陈母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生育子女二人,分别是陈某文、陈某涛。陈母于20143月去世,陈父于201911月去世,二人去世后留有房产一套,即北京市西城区一号2021414日,陈某文从北京市西城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材料中才得知,早在20161031日,在陈某文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陈父作为出卖人与陈某涛作为买受人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约定陈父将涉案房屋以成本价出售给陈某涛,成交价格为1200000元。

201611月,陈某涛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20215月,陈某文就涉案房屋买卖合同事宜起诉陈某涛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该案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确认陈父与陈某涛于2016年签订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无效。陈某文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以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的规定,在陈母和陈父夫妇先后去世后,其生前合法拥有的涉案房屋即成为二人遗产,应由其合法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

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以及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的规定,陈某文和陈某涛同为被继承人陈父、陈母之子女,在涉案房屋的继承上应享有同等权利,且继承份额应为均等。

在陈父、陈母夫妇去世后,陈某文多次试图与陈某涛协商解决父母遗产继承问题,但陈某涛均拒绝平等平分遗产。无奈之下向人民法院提请本案诉讼。综上所述,陈某涛的行为已经损害到陈某文的切身利益,恳请法院查明本案全部事实,支持陈某文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陈某涛辩称,不同意陈某文的诉讼请求。首先,我们已经做了公证遗嘱,还没有被法院撤销,不存在50%法定继承的问题。陈某涛对父母进了主要赡养义务,对陈某涛母亲的份额部分,陈某涛应当多分。除了现有这个房子,陈某涛没有其他房产。就房屋价款达不成意见,可以评估,陈某涛一次性支付款项。

 

法院查明

陈父与陈母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陈某涛,一女陈某文。陈母于20143月死亡,陈父于201911月死亡。陈父、陈母的父母均先于二人死亡。北京市西城区一号(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原登记于陈父名下,系陈父与陈母夫妻共同财产。

2014819日,北京市某公证处作出公证书,对陈父于2014814日所立的遗嘱进行了公证。遗嘱内容为:登记在我本人名下的一号房屋是我和妻子陈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我妻子陈母于2014319日因病死亡,为防止日后发生纠纷,现我特立遗嘱如下:在我去世后,将上述房产中我本人占有的产权份额与我应继承我妻子陈母的产权份额遗留给我的儿子陈某涛个人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他人无权干涉。

20161031日,陈父与陈某涛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约定:陈父将一号房屋出售给陈某涛,房屋成交价格为1200000元。2016112日,陈某涛取得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因涉案房屋争议,陈某文于2021年对陈某涛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陈某涛与陈父就涉案房屋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本院做出判决书,该判决书认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当事人对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中,一号房屋系陈父与陈母的夫妻共同财产。陈母去世后,一号房屋应属于陈父、陈某涛、陈某文共同共有的财产。

陈父、陈某涛作为家庭成员,应当知道一号房屋具有陈某文的份额,在处分房屋时,应当经过陈某文的同意。根据陈某涛的当庭陈述可知,陈父与陈某涛是在陈某文不同意房屋处理意见的情况下,私自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陈父与陈某涛的行为应属于恶意串通,且损害了陈某文的利益,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陈某文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院判决:“确认陈父与陈某涛签订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无效。”

 

裁判结果

一、确认登记于陈某涛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由陈某文继承六分之一,陈某涛继承六分之五;

二、驳回陈某文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本案中,法院已经确认陈某涛与陈父就涉案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故陈父基于该合同所办理的房产证登记应予以撤销,但陈父所立公证遗嘱仍然有效,其有权处分自己可以处分的财产。涉案房屋原为陈父与陈母夫妻共同财产,陈母死亡后,其并未立遗嘱,按照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陈父、陈某文、陈某涛各继承涉案房屋50%产权份额的三分之一,陈父死亡后,其有权处分的份额为涉案房屋产权份额的三分之二,陈某文仍有权继承涉案房屋产权份额的六分之一即其从陈母的遗产中法定继承的房屋份额。

分享到:

上一篇:夫妻婚内买房离婚时尚未办证一方起诉确认产权及办证纠纷

下一篇:购房后买房因为房屋存在未到期租赁合同拒绝支付房款属于违约吗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