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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又以原《婚姻法》第46条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3-02-21

答:只要当事人未在离婚协议中放弃离婚损害赔偿,且在离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注意此一年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 

注:原《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现参照《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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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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