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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父母去世后关于其遗产,子女间无法达成一致,起诉依法分配案例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3-12-14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陈某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继承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产的50%份额;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两人系兄弟关系,均为被继承人陈某坤吴女士的儿子。两被继承人仅生育原被告两人。陈某坤2004年4月1日去世,吴女士2020年4月9日去世。二人生前有一套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的房产,该房屋登记在陈某坤名下。吴女士去世后,原告多次试图与被告协商房产分割及遗产继承事宜,但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陈某鑫辩称,我主张房屋所有权,同意按照40%的份额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折价款。

 

法院查明

陈某坤吴女士系夫妻,共生育陈某贤陈某鑫两个子女。陈某坤2004年4月1日去世,吴女士2020年4月9日去世。陈某坤名下留有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的房产一套。现该房屋空置。现值评估816.1万元。

陈某贤1999年7月移民。陈某鑫2016年后生活在国内。对于上述遗产,陈某贤要求平均分割,陈某鑫认为其对父母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陈某贤×××的身份不能作为其拒绝赡养和不能回国探望的理由,故要求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其给付陈某贤40%的房屋折价款。陈某贤对此不予认可,认为陈某鑫只是在老人快去世的几个月对老人进行了照顾,其因工作原因无法回国,但同样通过电话方式尽到了对老人的精神抚慰义务。

 

裁判结果

陈某坤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的房屋由陈某鑫继承所有,陈某鑫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陈某贤房屋折价款3264400元;待陈某鑫给付陈某贤上述折价款后七日内,陈某贤配合陈某鑫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本案中,陈某坤吴女士留有的房产属于遗产,可以由继承人进行继承。因陈某贤长期生活在国外,吴女士在国内的生活主要由陈某鑫进行照顾,故陈某鑫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在分配房产时,应适当予以多分。就房产的分割方式,陈某鑫要求房屋归其所有,其给付陈某贤折价款,法院予以准许,陈某鑫按照评估价格的40%给付陈某贤房屋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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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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