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案件判决 >

母亲去世后留下多套房屋,子女与继父无法协商,起诉分配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4-07-09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周某文周某杰周某旭赵女士诉称,四原告系被继承人赵某兰之子女。被告与赵某兰系再婚,双方未生育子女。赵某兰2013年去世。赵某兰留有北京市海淀区一号二号房屋,北京市海淀区三号房屋、及一号二号房屋的租金,现我们要求对上述遗产进行法定继承。

 

被告辩称

陈某辩称,原告所述的财产系我与赵某兰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应有部分属于我的个人财产,分出属于我的财产后,再由双方进行法定继承。我们共同生活期间的收入,原告是无权进行分割的。另外我们在西城区W号有一间房在出租,租金一直由赵女士收取,属于我们夫妻共同财产。另外,我并没有不配合办理遗产继承手续。我对赵某兰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我同意对属于赵某兰的遗产进行分配,我应分配较多的遗产。

 

法院查明

陈某赵某兰系再婚夫妻,双方未生育子女。赵某兰育有周某文周某杰周某旭赵女士四名子女。赵某兰2013年去世。

经查,陈某赵某兰所有北京市海淀区一号(以下简称一号)和二号(以下简称二号)住房两套。另,2004年10月14日,赵某兰与北京市Y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书,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三号(现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三号)(以下简称三号)住房(小产权房)。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确认上述三套房屋的市值为:一号房屋为172.2万元,二号房屋为327万元,三号房屋为150万元。双方协商二号房屋归陈某所有,四原告分得一号三号房屋,四原告给付陈某房屋折价款62.52万元。

另查,陈某一号房屋、二号房屋出租

位于北京市西城区w号房屋原承租人为赵某兰赵某兰去世后,房屋承租人变更为陈某陈某称该房由赵女士出租,并收取租金,应进行分割,赵女士不予认可,陈某未出具证据。

 

判决如下:

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归周某文周某杰周某旭赵女士共有,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由周某文周某杰周某旭赵女士居住使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房屋归陈某所有,周某文周某杰周某旭赵女士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陈某折价款六十二万五千二百元;

陈某处的租金收益四万八千四百五十元,周某文周某杰周某旭赵女士各得四千八百四十五元,其中二万九千零七十元归陈某所有,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周某文周某杰周某旭赵女士支付上述款项;

 

房产律师点评

陈某赵某兰系夫妻关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赵某兰去世后未留有遗嘱,故陈某周某文周某杰周某旭赵女士赵某兰的法定继承人,平均继承赵某兰的遗产。陈某称其对赵某兰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应多分遗产,因陈某赵某兰之配偶,夫妻之间负有相互扶助的义务,故其要求多分遗产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房产,双方诉讼达成协议,法院支持

四原告主张继承北京市西城区w号房屋,由于该房系承租性质,故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分享到:

上一篇:放弃继承后房屋没有过户给其他继承人前能否反悔

下一篇:父亲婚前购买房屋,老人遗嘱子女继承,继母不认可的纠纷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