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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诚实信用导致别墅卖卖合同纠纷的房产北京律师的解析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5-31

案例一:

   2007年,北京市朝阳法院审理一起“凶宅”购买者在退房后进一步要求原房主赔偿经济损失的案件,但索赔请求未获法院支持。
 
  在该起诉讼中,派出所证实,2006年在诉争房屋曾发生一男子坠楼事件,但排除他杀,属于意外死亡,并非刑事案件。朝阳法院判决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房屋内曾发生人员坠楼身亡事件,并非购买人李先生所称的刑事案件。房主虽未将上述情况告知李先生,但其行为并未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由于双方已协商解除了买卖合同,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索赔请求。
 
律师建议:
 
通过合约避免凶宅纠纷
 
  为了有效避免买到的房子是“凶宅”,或者买卖双方因对“凶宅”的认识不一样导致纠纷,购房者在购房时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避免发生问题。
 
靳双权律师建议,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屋时,首先应当到房屋所在的小区,拜访一下物业公司、周围邻居,了解一下房屋的具体信息。同时,购房人可以要求卖房人如实提供此类信息,如房屋内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等,并将这些内容写入购房合同中。一旦发现卖方未如实披露上述信息,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案例二: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位别墅的业主让仅违约六日交房的开发商支付了1000元违约金。该业主称自己索赔并不是为了区区一千元钱,而是想要引导社会公信,让不诚信的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龚某系某单位临近退休的老干部,夫妻二人辛苦工作大半辈子,积攒下了不少钱。2011年6月4日,原告龚某看中了一套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在开发的别墅,于是当日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被告应在2012年6月30日前将商品房交付给原告使用。同时,合同中也约定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2012年7月6日,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向该别墅小区的物业公司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原告龚某房款及相关手续都已经办理好了,物业公司可以与原告龚某办理交房手续。于是,当日,龚某与物业公司办理好了交房,取得了该房屋,并于当月进行了装修。
 
  因开发商推迟了6日交付房屋,不诚实守信,违反了约定,于是原告龚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龚某与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未违反法律规定,系合法有效。合同中约定了被告应在2012年6月30日前交付房屋,而实际上被告却在2012年7月6日才通知其物业公司交房给原告,属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故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日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给原告,即156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经组织调解,被告同意支付原告龚某违约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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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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