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经济适用房 > 拆迁补偿 > 补偿标准 >

村委会成员侵吞土地补偿款构成贪污罪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6

2005年7月- 12月,平罗县城关镇某村村长任某在发放征地补偿款过程中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领取土地补偿款20万余元;2006年,任某挪用村土地征收补偿款48万余元,用于个人炒股。2007年,事发后,任某退还了挪用的48万元。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判处任某有期徒刑5年。
【律师点评】
本案中,村长任某不属于公职人员,但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九届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任某是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管理的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挪用土地补偿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分享到:

上一篇:案例:村委会无权克扣青苗补偿费

下一篇:躲债务偷卖房产 可撤销买卖合同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