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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部门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2-22


根据《拆迁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同时,城市房屋拆迁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城市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建设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土地行政管理机关等机构协助、协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对城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部门最直接的影响是使政府从以前的中间人变成了拆迁的当事人。《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这明确了征收或征用的主体只能是政府,因为只有政府拥有对土地和城市规划的权力。但是,现行《拆迁条例》规定的拆迁主体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政府作为拆迁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没有得到应有的强调。
有学者认为,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土地的再开发程序应该是政府征收土地后再卖给开发商,但实际操作是政府做出拆迁决定后,就不再参与,而是让开发商和被拆迁人商谈补偿安置问题。现行的《拆迁条例》规定,拆迁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向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裁决,在裁决规定的期限未搬迁的,可申请强制拆迁,将被拆迁人置于非常不利的地位。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才能征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等不动产。但是现在的拆迁条例并没有区分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政府作出许可决定之后,就可以拆迁。这是公权力的不当介入。
《物权法》颁布后,行使城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的相关政府部门需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注意以下问题:(1)严格界定“公共利益”,并以此作为征收和拆迁的目的;(2)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公平、公正地对待被拆迁人;(3)要建立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机制,免除被拆迁人的后顾之忧。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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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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