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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房屋拆迁 承租人借用执照仍应补偿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2-27


  2006年林某与钟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钟某将其所有的宅基地院落出租给林某使用。合同第八条约定“在遇不可抗力因素,乙方所有损失由乙方自负,甲方不承担责任。如遇国家或集体征用土地,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损失自负,甲方退还已收多余的租金,合同终止。”签订合同后,该宅院由林某经营商店。林某经营的商店使用的是钟某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相关税款是林某交纳。林某将房屋进行了扩建。

  2009年北京林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进行拆迁,钟某的宅基地房屋位于拆迁范围。开发区管委会与钟某签订了《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钟某宅基地房屋补偿款共计95万元,其中宅基地区位补偿款50万元,房屋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补偿款35万元,各项补助及奖励费10万元,其中第一项搬家补助费5000元,第九项税2万元。

  林某于2009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钟某支付停产停业损失10万元,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款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租赁合同签订后,林某即在租赁房屋进行经营,且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允许林某按照需要对房屋进行改造。林某将原房屋由100平米扩建到了200平米,应当分得相应的房屋补偿款。林某是租赁房屋的实际经营者及税款的实际缴纳者,且拆迁方明确拆迁补偿款中的税2万元就是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故林某应当取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尽管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如遇国家或集体征用土地,林某必须无条件服从,损失自负,但拆迁方给予了相应的补偿,林某应当获得适当的补偿。

  法院判决钟某向林某支付拆迁补偿款10万元,驳回林某的其他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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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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