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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靳双权——被继承人能否将房产指定一个继承人继承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5-20

原告诉称
李二、李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由我们按照遗嘱继承因5号房屋拆迁安置的1号房屋、2号房屋、3号房屋、4号房屋以上四套房屋属于陈小的遗产份额;2.判决由我们按照遗嘱继承5号房屋拆迁所得的拆迁补偿款中属于陈小的遗产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属于李大的遗产份额。
1号房屋、2号房屋、3号房屋、4号房屋均系5号房屋拆迁安置取得,并于2020年1月7日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以上四套房屋及拆迁款中含有陈小的份额,陈小于2020年3月17日去世,其在房屋中的份额及应分得的拆迁款转化为遗产,陈小去世前留有遗嘱,属于陈小的四套房屋份额及拆迁款均由我们继承,其他人无权继承。在房屋拆迁补偿款中有部分属于李大的遗产转化,我们有权依法继承。
 
被告辩称
李四、张四、李小四、王小四、李小小、李一、李五辩称:不同意李二、李三的全部诉讼请求。
陈小和李大在1996年办理公证遗嘱表示5号在陈小去世时都归李四所有,陈小在拆迁时口头表示5号拆迁补偿安置指标全部归李四所有,货币补偿款也归李四所有。
 
本院查明
陈小与李大系夫妻关系,生有四子一女人即李一、李二、李三、李四、李五。李四与张四系夫妻关系,李小四系二人之子。李小四与王小四系夫妻关系,李小小系二人之女。李大于2010年7月20日因死亡注销户口,陈小于2020年3月17日死亡。
1977年,李大经申请取得翻盖批单载明,户主李大,全家人口5人,原有3间,拆除3间,新建3间,生产队意见为因房老有危险,同意翻盖。因公路占地,李大的上述院落被占用。1987年8月,李大取得《农村办事处农民建房用地许可证》,载明:我们夫妇是坐落在B市5号三间房产(北房二间、东房一间)的产权所有人。为防日后纠纷,现我们自愿立此遗嘱,在我们去世后对以上房产做如下处理:一、我们夫妇无论谁先去世,此房产权全部归对方所有;二、我们夫妇都去世后,此房产权归我们的四儿子李四所有。此遗嘱一式三份,我们夫妇各收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
2012年2月16日,陈小向李四出具《委托书》载明,本人因身体原因不能亲自办理拆迁的相关手续,特委托我儿子李四全权代表我办理所有相关事项。对受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所有文件,我均予以认可。2012年5月10日,李四代表陈小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2012年5月10日,出卖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与买受人李四签订《城乡一体化项目搬迁安置住宅用房协议书》约定,买受人自愿购买1号住宅,建筑面积99.39平方米,价款合计496950元。后双方于2016年4月27日签订补偿条款,载明因该房屋实测面积103.41平方米,超出预测面积4.02平方米,需补交购房款20100元。该房屋最终结算金额为517050元。
2012年5月10日,出卖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与买受人李四签订《城乡一体化项目搬迁安置住宅用房协议书》约定,买受人自愿购买02号住宅,建筑面积75平方米,价款合计375000元。后双方于2016年4月27日签订补偿条款,载明因该房屋实测面积76.23平方米,超出预测面积1.23平方米,需补交购房款6150元。该房屋最终结算金额为381150元。
2012年5月10日,出卖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与买受人张四签订《城乡一体化项目搬迁安置住宅用房协议书》约定,买受人自愿购买04号住宅,建筑面积84.82平方米,价款合计424100元。后双方于2016年4月27日签订补偿条款,载明因该房屋实测面积86.92平方米,超出预测面积2.10平方米,需补交购房款500元。该房屋最终结算金额为434600元。
2012年5月10日,出卖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与买受人张四签订《城乡一体化项目搬迁安置住宅用房协议书》约定,买受人自愿购买3号住宅,建筑面积84.82平方米,价款合计424100元。后双方于2016年4月27日签订补偿条款,载明因该房屋实测面积86.92平方米,超出预测面积2.10平方米,需补交购房款500元。该房屋最终结算金额为434600元。
现上述四套房屋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性质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房屋坐落为1(李四名下)、2(李四名下)、4(张四名下)、3(张四名下)。现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按照每平方米55000元计算房屋现值。李四称取得拆迁款后曾给陈小100000元,李三、李二对此均不予认可,李四未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调取5号院评估单载明房屋重置成新价260366元,其中房号1为70.38平方米,总价71817元;房号2为25.53平方米,总价25292元;房号3为25.53平方米,总价25292元;房号4为30.08平方米,总价28931元;房号5为14.08平方米,总价为13328元;房号6为40.8平方米,总价31938元。现双方均认可房号1为北房4间面积,房号2为东房一间面积。李四等被告称东房一间于2003年被其翻建,原房屋面积7、8平方米,李三、李二对此均不予认可,称东房一间从未翻建。李三、李二认可装修、设备及附属物63768元归李四等被告。
本院至L村调取李大一户建房批单,其中1977年申请翻建一次,在1987年批盖建房一次。后本院至公证处调取李大、陈小于1996年办理公证遗嘱卷宗材料。1996年3月21日,乡人民政府L村公所向公证处出具介绍信一份,载明:原我村社员李大、陈小夫妇在六里桥57号有住房三间(北房两间、东房一间)。此房产权确属李大、陈小夫妇所有。特此证明。人民政府盖章确认属实。
庭审中,李三、李二提交落款日期为2020年1月26日《生前遗嘱》一份。
另查,陈小于2019年8月作为原告将本案被告诉至本院要求分家析产,后在诉讼过程中死亡。李四、张四、李小四、王小四、李小小均不要求析出各自的份额。李二、李三均主张房屋折价款,不要房屋。
 
裁判结果
一、位于B市1号、2号、4号、3号房屋归李四、张四、李小四、王小四、李小小所有;
二、李四、张四、李小四、王小四、李小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分别给付李三、李二每人1950000元;
三、驳回李三、李二、李四、张四、李小四、王小四、李小小、李一、李五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析出他人的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按份共有的共有权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析出。
由于包括陈小、李四等六人均属于5号院搬迁的被安置人口,故搬迁所得补偿款项归六人共同所有,六人均有权按照协议及相关规定取得各自应当享有的补偿款。5号院房屋北房东侧二间、东房一间归李大、陈小所有。李大去世前留有公证遗嘱,同意去世后其享有的份额由陈小继承,故李大去世后,上述三间房屋为陈小的个人财产。虽然陈小曾于1996年留有公证遗嘱表明若其去世上述三间房屋由李四继承,但在其去世前三间房屋已被拆迁,故不发生继承效力。
法院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及拆迁政策确定各被安置人应享有的拆迁利益。因陈小等六人享有相同面积的优惠购房指标,故六人对所购安置房屋均享有相同的权利,安置房购房款亦应由六人平均负担。陈小应得拆迁利益扣除其应负担购房款,剩余款项应作为遗产分割。李三、李二均不要求取得房屋,不持异议。
双方均同意房屋现值按每平方米55000元计算,故李四等人取得房屋后给付陈小享有的房屋面积的折价款,应作为遗产分割。陈小于2020年1月26日所作的《生前遗嘱》不违反继承法关于代书遗嘱的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李四、张四等被告称拆迁前东房一间被其翻建及曾于拆迁后给付陈小100000元,未提交相关证据,均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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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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