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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一件拆迁安置公房纠纷案件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8-12

 

                         专业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一件拆迁安置公房纠纷案件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纠纷相似,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拆迁安置公房纠纷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任巧凤与裴军水原系夫妻,两人均是再婚。1992年6月位于站前区的房屋进行拆迁,被安置人口裴军水及其前妻、其子裴俊秀,被安置位于涉案的共有住宅二居室一套,承租人为裴军水前妻。1998年5月,其前妻死亡,裴军水将房屋承租人变更到自己名下。2000年,与任巧凤再婚,2003年以成本价购买了上述房屋,交纳7万元购房款。2007年,任巧凤与裴军水离婚,未对房屋进行处理。后任巧凤起诉至法院称涉案房屋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法院分割上述房产。裴军水辩称该房屋系拆迁单位安置给自己、前妻及儿子共同居住的房屋。前妻去世后,涉案房屋的使用权归其与其儿子共同所有,在婚前前就对房屋拥有使用权。对涉案房屋进行房改售房时,是其使用了前妻的房改资格,并使用了前妻遗留下来的存款来购买涉案房屋,房屋属于自己与其子裴军水共同所有,任巧凤对房屋从未享有使用权,且自己并未使用婚后共同财产交纳购房款,所以任巧凤对涉案房屋无权请求分割。裴军水之子裴俊秀作为第三人,肯定了裴军水的说法,但是两人并未提出证据证明其使用的是前妻遗留的存款。
二、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房屋,婚后由共同财产购买的,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裴军水与任巧凤再婚前承租涉案房屋,并于婚后购买了该涉案房屋,故涉案房屋应当属于两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裴军水称购买该涉案房屋是用了前妻遗留的财产,但是并不能提出证据证明,因此法院不能采信。
    判决后,裴军水不服,上诉至二审。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且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裴军水、裴俊秀上诉主张购房款系其前妻死后遗留的存款支付,但是并没有证据支持。但是考虑到本案诉争房屋系拆迁安置而来,且裴军水、任巧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缴纳的房款数额与两人取得该房屋实际价值差额较大的事实,根据公平原则,在分割该房屋时应酌情考虑裴俊秀的份额。
三、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1.诉争房屋二居室归裴军水所有;
2.裴军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任巧凤房房屋折价款18万元。
二审判决:
    1.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诉争房屋归裴军水、裴俊秀共同所有。
    2.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为:裴军水、裴俊秀于判决生效后10内给付任巧凤房屋折价款9万元。
四、律师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1.夫妻法定财产制度
本案一、二审结果的差异主要在于夫妻财产认识不同,诉争房屋到底是不是裴军水与任巧凤的夫妻共同财产,能否在离婚时予以分割。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包括法定和约定两种。本文当事人对于财产没有约定,所以本案属于法定夫妻财产范围。我姑《婚姻法》第17条和18条对法定夫妻财产制度作出规定。上述规定表明我国现行《婚姻法》不仅对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得到的财产加以区分,还特别将婚后所得的财产分为共有和特有两个部分,实际上是确立了“限定的婚后财产所得共有制度”。婚姻当事人在没有特别约定财产制度的情况下,其财产有夫妻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两类。夫妻共有财产必须是建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如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不成立、婚姻关系无效或者可撤销以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均不能形成夫妻共同财产。婚后所得是指财产权利的取得二并非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
    2.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17条对夫妻共有财产的规定采取了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式。认定夫妻财产规定归属要把握几个要点,首先要注意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后所得共有制,也就是说婚后取得财产,以共有为原则,以个人所有为例外。判断是否具有个人财产属性,主要是看该财产是否与特定的人身相关联,是否具有专属性。其次要把握婚后财产共有制的基础。立法之所以确立婚后所得共有制,主要是建立这样一种理念,及夫妻一方在婚后㽫自己的行为获得财产与配偶的协力是不可分,无论配偶是否直接参与该财产的取得行为,其对财产的取得都被认为是有贡献的,所以可以成为财产的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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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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