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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未继承房产拆迁后所得利益如何分配?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3-12

一、原告诉称。
我与四被告为姐妹、姐弟关系,父亲张大于1983年4月12日因病去世,母亲李四于2013年3月20日因病去世。
母亲李四生前拥有涉案院落房屋21间,用地面积361平方米。李四生前未留有遗嘱。
2017年初,涉案房屋面临拆迁。张五在未与其他兄弟姐妹就遗产分割一事达成共识的情况下,私自与有关部门接触,协商拆迁事宜。虽经我与四被告多次协商,仍未就父母所留遗产如何分配达成统一意见。拆迁协议中的腾退补偿款是5141646.6元,我要求五分之一即1028329.32元。
原告张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张五支付B市1号院的拆迁腾退补偿款1028329.32元。
二、被告辩称。
张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张一在涉案院落没有户口,至于为什么没有张一的拆迁利益,我认为张一应该找工作组。我父母的院落在1986年4月就卖出去了,当时卖了4000元,给我的两个姐姐和妹妹分了,没有我的份儿。涉案院落登记在李四名下,后来我又要了126平方米,在整个院落上建房。建房时我母亲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了,我母亲没有出资。涉案院落是我的院落,我母亲已经明确把涉案院落给我了,户主是张四。新建和改建的房屋都是我和张四一起出资所建,施工是张三负责,张二也帮忙施工了。退一步讲我认可房本上原来的70.2平方米房屋既北房四间是父母的遗产。这四间房我享受50%的继承权,剩下的50%由四个姐妹继承。
张四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拆迁是有政策的,原告在这里没有户口。涉案院落的房屋是我和张五建的。我认可张五所说的北房四间是父母的遗产。我同意张五关于北房四间的分割意见,张五之所以给我们四个人两间房是因为红本是我母亲的名字。
张三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院落内的房屋都是张五和张四建的,张一的丈夫只修了一个窗户。我认为我父母没有遗产,既然张五认可北房四间是父母的遗产,那我也认可。我同意张五关于北房四间的分割意见。
张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院落内的房屋都是张五和张四建的,张三和我都出力了。我认可张五所说的北房四间是父母的遗产,同意张五关于北房四间的分割意见。
三、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有:
张大与李四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五人,分别为张一、张二、张五、张四、张三。
张大于1983年4月12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双方一致确认李四于2013年3月20日去世,于2013年10月31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张大、李四的父母均已先于张大、李四去世。
1993年6月,涉案房屋登记至李四名下,用地面积361平方米,建筑占地70.2平方米。
2017年10月3日,腾退人(甲方)农工商联合公司与被腾退人(乙方)李四(已故)签订《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协议书》,落款处乙方签字人为张五。根据《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协议书》显示,张四、王一为在册人口,王二与张五为非在册人口。
根据《B市住宅房屋腾退评估结果通知单》显示,被腾退房屋补偿费为1475311元,其中房屋重置成新价包括房屋结构价469251元,装修、设备及附属物评估价款60732元。
房屋结构价包括:1号房,建筑面积100.33平方米,金额156958元;2号房,建筑面积37.16平方米,金额39467元;3号房,建筑面积19.69平方米,金额22713元;4号房,建筑面积49.73平方米,金额49728元;5号房,建筑面积78.97平方米,金额101518元;6号房,建筑面积51.1平方米,金额48599元;7号房,建筑面积38.15平方米,金额50268元。
2017年11月14日,腾退人(甲方)北京市孙河农工商联合公司与被腾退人(乙方)李四(已故)签订《住宅房屋腾退补偿补充协议书》,落款处乙方签字人为张五。《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协议书》约定:“三、其他腾退奖励、补助费,(一)被腾退人涉及的其他腾退奖励、补助费:1、周转补助费336000元;2、整体搬迁配合奖100000元。”
四、裁判结果。
1.被告张五给付原告张一补偿款185390.03元;
2.被告张五给付被告张四补偿款185390.03元;
3.被告张五给付被告张三补偿款185390.03元;
4.被告张五给付被告张二补偿款185390.03元;
5.驳回原告张一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遗产时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未留有遗嘱的,由第一顺位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二:一是涉案院落内张大和李四的遗产范围;二是张大和李四的遗产对应的拆迁腾退补偿款应如何分割。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法院查明的情况,涉案院落内北房四间系张大、李四在世时建造,原告主张该北房四间系张大、李四的遗产,四被告亦予以认可,故本院认定北房四间系张大与李四的遗产。涉案院落内其余房屋建造时,张大已去世,李四虽在世,但原告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院内其余房屋均系李四个人出资建造。而且,张四作为涉案院落内的农业家庭户,系涉案院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之一,亦享有在涉案院落内建房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权利。根据庭审陈述,张四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亦存在出资建房的行为。综上,难以认定涉案院落内其余房屋属于李四的遗产。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张五以其出资建造北房四间,李四同意涉案院落归其所有为由要求继承张大、李四遗产一半的份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认定。原告主张张三、张二放弃继承张大、李四在涉案院落内的房屋,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张三、张二仍主张继承拆迁腾退补偿款,结合庭审陈述,法院认定张三、张二未放弃继承权。张大、李四的遗产由原告与四被告平均分割。
根据《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协议书》及《B市住宅房屋腾退评估结果通知单》,涉案院落拆迁腾退补偿款中的湿地公园建设配合费、湿地公园建设房屋补贴奖励费、未有二层补偿奖励费、未超占奖励费、一次搬家补助费、房屋结构价、区位补偿价属于原北房四间在被拆迁腾退时对应的拆迁腾退款项。
根据审理查明情况,涉案院落内原北房四间对应的拆迁腾退补偿款共计926950.17元。原告与四被告各自继承185390.03元。因涉案院落拆迁腾退补偿款由张五领取,故由张五给付原告、张四、张二、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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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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