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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法院受理一起农村房产继承案例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5-18

【基本案情】:
 
    原告李*霞与被告(哥哥李*泉、弟弟李*江)系姐弟关系。父亲李*1982年2月17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某村东街建房6间。1998年2月26日父亲李*去世。母亲张*与两个兄弟多次签订房屋归属协议。原告李*霞表示只要李*江、李*泉对母亲尽赡养义务,自己对他们对于家产的分配没有意见。2007年5月30日母亲张*与兄弟二人签订协议约定:中坞597号院北屋6间的东边2间归李*泉、西边4间归张*与李*江所有。2011年3月20日开始拆迁过程中母亲张*表示将属于自己的一间房屋归哥哥李*泉所有,其他地上物归弟弟李*江所有。2011年7月10日李*江与李*泉二人分别基于自己获得的房屋与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置换补偿安置协议书》获得拆迁补偿安置利益。对此李*霞表示异议认为侵犯了自己对宅基地的继承权,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
 
    1998年和2011年父母相继去世后对于遗产并未分割。原属于父母的宅基地虽然不是遗产,但经腾退安置转换为财产权后,则属于遗产,自己应有继承的权利,兄弟二人私自与他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侵犯了自己的遗产继承权利。因此,主张1.要求分得某村597号和556号取得的腾退补偿安置利益中属于宅基地1:1置换的安置房屋面积的1/3。2.主张由弟弟李*江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李*泉称:对于某村556号是自己从刘某手中购买,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属于父母所有,不能进行分割。对于某村597号房曾签订两次分家协议,对此原告李*霞知悉并且曾表示同意。故母亲张*生前已经将遗产分割给自己和李*江所有。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李*江称:597号房屋的拆迁利益与原告无关。2007年5月30日自己分得了597号房屋北房6间中的4间,并在2007年9月28日进行了翻建。对于此分家协议和翻建情况原告李*霞表示认可并有字据作为证明。因此,自己基于拆迁协议获得的补偿安置利益,属于个人的财产。对于556号房屋,如果是遗产同意进行分割。但是自己获得的拆迁利益属于自己所有,不存在遗产成分。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靳律师观点】:
 
1、根据《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本案中母亲张*生前对房屋的归属问题进行了分配,故其去世后依照其生前意愿房屋应属于哥哥李*泉和弟弟李*江依约所有,该房屋已经不属于遗产。因此,兄弟二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补偿安置利益。原告要求分得补偿安置利益没有法律依据。
 
2、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本案中原告在父亲去世后继承开始之前曾明确表示有条件的放弃房屋的继承权。因此,在父亲李*去世后李*霞已经不再享有对属于父亲房屋份额继承权,对于房屋在母亲张*在世时已经进行分割,已不属于遗产的的范围,因此,不存在对房屋的继承问题,根据农村房屋“房地一体”的原则,哥哥李*泉和弟弟李*江已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宅基地拆迁的利益也属于房屋的所有人,因此对于房屋的补偿安置利益也不存在继承分割的依据和理由。
 
3、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于556号院落系李*泉从刘某手中购得应属于李*泉所有。李*泉对于566号房有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原告李*霞无权以作为遗产的方式要求分得566号院落的补偿安置利益。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 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597号院,原为李*、张*、李*泉、李*江建造。在李*去世后,在张*的主持下,将该院落内房屋进行了多次分配,李*霞对此曾出具书面意见,表示只要兄弟二人将母亲养老送终,对他们的分家析产没有意见,这应视为李*霞有条件的放弃了房屋继承权,对此,李*霞亦未持异议。现兄弟二人已经履行了对母亲养老送终的义务。
 
     关于宅基地的处理问题,因为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不能做为个人财产予以继承。而张*生前主持分家,对于597号院落房屋进行了分配确定,相应的该院落的宅基地使用权就由李*泉、李*江依约享有,并在2011年该院落进行腾退搬迁时,依据分家协议,李*泉、李*江分别做为被腾退人获得了相应的各项补偿、补助及安置房屋。因此,李*霞要求将597号院落宅基地置换的房屋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556号院落,因为系李*泉出资购得一直居住使用,并经过村、乡政府批准,而且在张*多次主持分家时,均未提到过556号院,表明张*、李*泉、李*江认可556号院不是李*、张*的财产。故李*霞亦无权以继承为由要求分得556号院宅基地所置换的安置房屋。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要求分得基于北京市海淀区某村597号及566号取得的腾退补偿安置利益中属于宅基地1:1置换的安置房屋面积1/3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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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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