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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律师靳双权通过本案例解析继子女可否同时继承继父母和生父母的遗产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7-21

  案件介绍:

  1994年章高毅与金慧娜经人介绍结婚,其中章高毅为再婚。婚后,双方共同抚养章高毅与前妻所生男孩章晓筱(当时8岁),1997年双方又生一男孩章智蓓。2000年3月,两人因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双方所生男孩章智蓓由金慧娜抚养,章高毅每月给付章智蓓抚养费200元,章晓筱则由生父章高毅抚养。章高毅认为,金慧娜与章晓筱已经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母子关系,金慧娜也应当继续负担章晓筱的抚养费用,因此主张双方互不支付孩子抚养费。其后章高毅一直没有给付章智蓓抚养费。2001年4月,金慧娜与葛米星相识,葛米星与前妻生有一女葛慧梦(当时14岁),同年金慧娜与葛米星结婚,章智蓓与葛慧梦和他们共同生活。

  2003年12月,葛米星由于在工作中毒气中毒身亡,留有10万元遗产,葛慧梦认为金慧娜是父亲葛米星的妻子,因此可以分得一份遗产,但章智蓓不是葛米星的亲生儿子,因此无权继承,剩余部分应全部归自己所有。2004年1月,章高毅由于脑溢血去世,留有遗产7万元。金慧娜认为,章智蓓也是章高毅的亲生儿子,因此也应当有继承权。但章晓筱认为金慧娜已经带着章智蓓改嫁,因此两人都无权继承章高毅的财产。于是,金慧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维护章智蓓对继父葛米星与生父章高毅所留遗产的继承权。

  分歧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继子女是否能够同时继承继父母与生父母的遗产。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章智蓓为章高毅的亲生儿子,因此章智蓓有与章晓筱同等的继承权;由于章智蓓与葛米星不具有血缘关系,又因为葛米星有自己的亲生女儿,因此葛米星的遗产应由其亲生女儿葛慧梦继承。此外,章高毅与金慧娜离婚,但金慧娜与章晓筱之间依然存在继母子关系,因此,金慧娜也应当给付章晓筱的抚养费。

  另一种意见认为,章智蓓虽不是葛米星的亲生儿子,但实际抚养关系已经确立,因此章智蓓有权继承葛米星的遗产;另外,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并不因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章智蓓也有权继承生父的遗产。此外,继父母与继子女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双方自愿基础上的,因此金慧娜与章高毅离婚后,金慧娜不再愿意抚养章晓筱,金慧娜可以无须再给付章晓筱的抚养费。

  房产律师靳双权评析: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是因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带子女再行结婚;或因父母离婚,抚养子女的一方再行结婚,在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的亲属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有两种:一种是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他们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他们之间只是姻亲关系。另一种则是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他们之间产生如同生父母子女间一样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中,继子女享有一定权利,同时也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继子女在未成年时有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死亡,与继子女共同生活的继父或继母仍应继续抚养继子女,继子女的生父母一方要求将继子女领回抚养的除外。当继父母死亡留有遗产时,没有丧失继承权的继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继父母因对继子女的实际抚养,而形成拟制的血亲关系,从而具有了法律上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对父母遗产所具有继承权。《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由此可见,有无实际的抚养关系是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有无继承关系的前提。本案中,章智蓓随母亲金慧娜改嫁,与继父葛米星共同生活并受其抚养教育,章智蓓与继父葛米星之间形成了实际的抚养关系,因此章智蓓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与其有抚养关系的继父葛米星的财产。而葛慧梦作为葛米星的亲生女儿,金慧娜作为葛米星的配偶,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葛米星的遗产应当分为三份,金慧娜、章智蓓、葛慧梦各一份。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因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而产生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那么此时的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解除呢?在收养关系中,一旦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合法成立,则他们之间就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应的养子女与亲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灭。继父母子女与养父母子女关系不同,继父母子女关系不适用这一规则。即使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产生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形成了拟制的血亲关系,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并不因此而消除。因为父母与亲生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天然的血缘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并不会因父母的离婚而解除,也不会因父母离婚后一方的再婚而消除。不仅血缘关系不能够消灭,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能够消灭。除了在收养关系中形成的养父母子女关系之外,其他任何关系都不能解除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章智蓓与生父章高毅之间的父子关系不因他与继父葛米星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而消灭。因此,他既有权继承继父的遗产,又有权继承生父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明确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可见,本案中,章智蓓完全具有与章晓筱同等的对生父遗产的继承权。

  另外,金慧娜与章高毅结婚后,章高毅与前妻所生的孩子章晓筱也随他们共同生活,因此金慧娜与章晓筱的继母子关系成立。但是当金慧娜与章高毅的婚姻关系解除后,因金慧娜不再抚养章晓筱,因此,金慧娜与章晓筱之间的继母子关系解除。这同养父母子女关系是不同的,当养父母离婚后,他们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未全部解除,养父母仍应当承担对未成年养子女的抚养义务。而继父母离婚后,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再抚养继子女的,那么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自然解除。本案中,金慧娜与章高毅离婚后,章晓筱由其生父章高毅抚养,金慧娜表示不再愿意抚养章晓筱,则金慧娜与章晓筱的继母子关系即自然解除。章高毅要求金慧娜继续承担章晓筱的抚养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但章高毅应承担亲生子章智蓓的抚养费用。

  综上所述,继子女可以同时继承继父母与生父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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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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