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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土地登记机关是否有审查印章真伪的义务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9-09

重庆甲公司将其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给了乙公司,乙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后,由于甲公司的原因,双方一直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后来,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具了办理登记的《授权委托书》。乙公司凭《授权委托书》单独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起登记申请,并提交了其与甲公司共同填报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申请书》、《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表》以及《土地转让合同》等资料。由于提交申请的各项材料齐全,符合变更登记要件,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法办理了变更登记,并为其发放了土地证书。但甲公司仅承认其向乙公司出具了《授权委托书》,认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申请书》、《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表》以及《国有土地审批表》上的印章都是乙公司伪造,并以此为理由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重庆市人民政府经审查后,认为重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屋管理局按照双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和土地转让审核程序登记发证并无不当之处,维持了重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屋管理局的登记发证行为。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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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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