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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恶意违约或者实施欺诈行为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01

(1)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所以,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应当恢复到合同未订立以前的状态,依据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对方。合同解除亦有溯及既往的效果,即恢复到合同未订立前的状态。也就是说,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解除的,开发商应当首先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2)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根据《解释》的规定,只有该《解释》第8条、第9条规定的情形出现时,才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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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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