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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交房或者延期交房,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01


  1.开发商或销售商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义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自己相应的合同义务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所以,如果购房者在合同生效后提出了一些超出合同约定的条款或者拒绝、延迟交付房款,使得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拒绝将商品房给付购房者的,则开发商不承担违约责任。

 2.购房者因主观理由拒绝收房。
      
      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符合其与购房者的合同要求并且取得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符合交付条件,但购房者主观上认为房屋或小区的环境及其设备不具备入住条件或不符合合同要求,拒绝入住的,开发商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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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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