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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房,房屋遭受损坏的风险由谁负担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0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这也就是说,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以交付作为转移的确定标志点。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
同时,该《解释》还规定,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也就是说,

  • 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交房通知后,因为买受人的原因没有按期交房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这里,开发商应当注意保留证据,比如书面通知书等。

  • 买受人有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这里,买受入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比如,买受人认为房屋的配套设施不完备,不符合交付条件;或者买受人认为交付的商品房与出卖人提供的样板间不一致,买受人需要举证证明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在拒绝接收后,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仍然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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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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