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房,房屋遭受损坏的风险由谁负担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0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这也就是说,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以交付作为转移的确定标志点。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
同时,该《解释》还规定,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也就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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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交房通知后,因为买受人的原因没有按期交房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这里,开发商应当注意保留证据,比如书面通知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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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有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这里,买受入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比如,买受人认为房屋的配套设施不完备,不符合交付条件;或者买受人认为交付的商品房与出卖人提供的样板间不一致,买受人需要举证证明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在拒绝接收后,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仍然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