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房地产案例 > 房产继承案例 >

靳双权律师代理的一起继承纠纷案件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2-10


 
   案情介绍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姐弟关系,父亲张XX于1997年7月17日去世,母亲刘XX于1999年8月21日去世。父母生前没有遗嘱,张XX生前留有西城区(原宣武区)幸福胡同XX号房屋八分之一份额的财产,刘XX留有西城区章子胡同XX号房屋一套。2004年,北京市西城区福胡同XX号房屋拆迁,原、被告被安置于北京市西城区××室。北京市西城区××室由被告占有。现原告方诉至法院,要求继承父亲张xx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幸福胡同XX号房屋八分之一份额的财产。
我方辩称:认可原告所述的家庭关系、父母去世时间,以及房屋拆迁及安置情况。但是经我方后来至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核实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幸福胡同XX号房屋产权信息,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表示因上述地上物已灭失,没有相应房产登记信息。因此我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认为:原、被告系姐弟关系。双方之父为张XX,母为刘XX。1985年4月16日,张XX取得房产共有执照,其内容为:“西城区幸福胡同XX号房屋捌间系张XX等八人共同所有。除发给宣字第XXXX号房产所有证由张XX收执外,张XX占有共有权利成数八分之一,特发此执照。”后来张XX于1997年7月17日死亡,刘XX于1998年8月21日死亡,双方均未留有遗嘱。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张XX留下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幸福胡同XX号房屋八分之一份额的财产。但被告以其答辩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结果: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一、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原告主张继承其父张XX留下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幸福胡同XX号房屋八分之一份额的财产,但其所要求继承之标的已经灭失,未有相应的房屋产权登记,所以原告亦称诉争房屋被拆迁,故对原告要求继承已灭失房屋份额的请求,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二、原告方如对诉争房屋存在拆迁权益可另行解决。
分享到:

上一篇:靳律师为你解答 特定房改房的承租能否作为遗产为继承人所继承?

下一篇:房产律师靳双权代理的一起遗产继承纠纷一案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