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房地产案例 > 房产继承案例 >

公证遗嘱非被继承人真实意愿的如何救济?房屋继承律师靳双权帮您解答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4-25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吕六牛诉称,吕常与前妻李冬育有吕大虎、吕二虎、吕三虎、吕四虎四子女。吕常与现妻李彩育有吕大牛、吕二牛、吕三牛、吕四牛、吕五牛和吕六牛六子女。李冬、吕大虎、吕二虎、吕常、李彩先后相继去世,吕大虎生前无子女,吕二虎与陆孨育有被告陆大妞、陆二妞、陆三妞三女。被告吕柴系被告吕四牛之子。吕常和李彩分别立公证遗嘱,一致表示由原告与吕柴共同继承西城区新街小区103号房屋。现原告由于被告阻挠,无法按照遗嘱继承,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按照遗嘱继承涉案房屋。
 
  二、被告辩称
  被告陆大妞、陆二妞、陆三妞辩称,被继承人的遗嘱未能正确表达其真实意愿,不认可该遗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吕五牛、吕四牛、吕柴当庭表示,同意按照遗嘱处理继承事宜。
  吕三虎、吕四虎、吕大牛、吕二牛、吕三牛当庭表示,不认可遗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八名被告向本院申请对遗嘱中的被继承人签名进行笔迹鉴定。本院就此事先后委托两所鉴定机构,但因缺乏有效的被继承人本人样本材料而无法鉴定。
 
  四、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涉案房屋按照被继承人遗嘱继承处理。
  (2)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被告吕柴各负担六千。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陆大妞、陆二妞、陆三妞主张该遗嘱并非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未能向法院提交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根据证据规则,其几人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法院无法支持其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可以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因两位被继承人针对涉案房屋留有一致的公证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属于合法有效的遗嘱,故涉案房屋应按遗嘱内容继承处理。其中原告吕六牛继承部分为遗嘱继承,被告吕柴继承部分为遗赠,其二人有权依照公证遗嘱继承涉案房屋。综前所述,原告要求涉案房屋按照遗嘱继承处理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其行为相应的后果,法院可以依法进行缺席判决。被告吕三虎、吕四虎、吕大牛、吕二牛、吕三牛、吕四牛、吕五牛、陆孨、吕柴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法院有权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分享到:

上一篇:房产继承中指定由一子女继承的,其他子女如何保障继承权益?

下一篇:夫妻一方是否有权在遗嘱中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