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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分配房改房,遗嘱继承人如何保障权益?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5-04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吕枝诉称:被继承人张可与原告系夫妻,育有六子女即刘被告。原告与张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位于朝阳区金新小区302号的单位公租房。张可去世前曾订立遗嘱,明确表示由原告继承涉案房屋中属于张可的部分。现六被告拒绝按照遗嘱办理继承,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涉案房屋归我所有。
 
  二、被告辩称
  被告张一山、张二山、张三山、张四山、张五山、张六山共同辩称:我们同意母亲诉求。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吕枝向法庭提交了购买涉案房屋的发票,根据发票显示,房款及公共维修基金系张可支付。涉案房屋性质为房改房,登记在张可名下。二、吕枝向法庭提交张可订立的代书遗嘱及《律师见证书》,根据遗嘱及见证书显示:1、张可生前委托刘撤律师为其订立代书遗嘱,所有的个人合法财产都由原告继承系张可本人的真是意思表示;2、涉案房屋于2012年以前系公租房,张可为承租人,同年五月张可全款购买此房;3、代书遗嘱见证人翟晓、张雨、刘撤。三、六被告除张三山之外,对前述证据皆无异议。张三山主张代书遗嘱上的签字并非立遗嘱人本人。
 
  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涉案房屋由原告吕枝继承。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著名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订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订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涉案房屋属于原告与被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故涉案房屋的一半依法属于原告所有,被继承人张可的遗产仅限涉案房屋的另一半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有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订立人签名。本案中,被继承人张可订立的见证遗嘱,见证人为翟晓、张雨、刘撤三人,代书人为刘撤,其符合见证遗嘱的法定形式,应当属于合法有效的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张可订立了合法有效的见证遗嘱,故其遗产应当按照遗嘱继承。根据其遗嘱规定,由原告继承涉案房屋。被告张三山质疑被继承人张可在遗嘱上的签字的真实性,但是对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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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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