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修改公有住宅楼房售价及调节因素》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局产权产籍处、市场管理处、测绘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94]京房改办字第054号《关于1994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的精神,我局对1991年市房政字(91)第399号文件中规定的《公有住宅楼房售价及调节因素、装修设备计价标准》(简称调节因素)进行部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调节因素发给你们,凡1994年及以后按成本价或标准价作基础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实际售价,一律依此调节因素计价。房价的计算公式按市房改办[94]第05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公有住宅楼房售价调节因素
项目 |
调节因素 |
系数 |
项目 |
调节因素 |
系数 |
地段 |
一类 |
二环路以内及售房单位认为较好的地段 |
1~3% |
居室窗口朝向 |
南、北 |
3% |
二类 |
二环路以外至三环路以内的地段 |
-1~1% |
南,东、南 |
2% |
三类 |
三环路以外的地段 |
-3~-1% |
东,西、南 |
0 |
楼层 |
无电梯 |
一、五层 |
0 |
北,东、北 |
-1% |
二、三、四层 |
5~8% |
东、西,西、北 |
-2% |
六、七层 |
-3% |
西 |
-3% |
平顶屋面顶层 |
-7% |
室内净高3米(含)以上 |
2% |
有电梯 |
一、六层以上 |
0 |
院落7平方米)含以上 |
2% |
二、三、四、五层 |
5~8% |
无暖气 |
-3% |
平顶屋面顶层 |
-10% |
无管道燃气 |
-3% |
半地下室 |
-15% |
|
装修、设备计价标准
项目 |
条件 |
基价(元) |
装修 |
普通钢木门窗(全部油漆),水泥地面,顶棚和内墙面抹白灰喷浆。 |
0 |
设备 |
单元内上、下水,电,暖气设备俱全。厨房内有洗菜池、燃气灶具。厕所内有大便器。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