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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宅合作社建设计划管理问题的通知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08-21

北京市计委、北京市房改办《关于住宅合作社建设计划管理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各区、县计委,各区、县房改办:
  近年来,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全市共建立了住宅合作社60多个,集资合作建房70多万平方米。住宅合作社这一形式,充分体现了住宅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减轻了国家、单位的负担,加快了人民群众住宅解困的步伐。为进一步促进全市住宅合作社的发展,坚持住宅合作社为中低收入群众住宅解困的正确方向,根据京政发(1994)71号文件的精神,现就全市住宅合作社的建设计划管理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市住宅合作社的建设计划由市房改办归口管理。
  二、住宅合作社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房改办报市计委审批。
  三、全市各住宅合作社建房的年度计划,各住宅合作社上报市房改办,统一汇总报市计委。市计委根据市房改办上报的建设计划,统一平衡后切块下达城镇私人建房计划。市房改办按市计委的建设计划,安排各合作社的建设计划,并报市计委备案。
  四、危旧房改造项目,仍然以区为主,由项目所在区县计委、建委审批,年度计划由市计委、建委联合下达给区县。
  五、合作社的建设资金来源为社员的集资款和社员单位的资助资金。合作社合作建设的住宅不得作为商品房销售给非合作社社员。要优先解决合作社社员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四平方米的困难户。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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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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