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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6-06

    房屋所有人出卖租出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出卖其房屋时,房屋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其他购买人购买房屋的权利。
  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承租人的权利,房屋所有人在同等条件下,必须将出租的房屋卖给承租人。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承租人表示在同等条件下愿意购买该承租房屋的,出租人与第三人成立的买卖合同无效。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所谓“同等条件”,既指出卖房屋的价格条件,又包括价金交付的期限、方式等。是综合各个因素的同等条件,而不是针对每项而言。所谓“优先”是指在条件等同时,只有享有优先权的承租人放弃购买之后,房屋所有权人才可以将房屋出卖给他人。
  2,在房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房屋共有人基于其所有权人的地位应当享有第一顺序的优先购买权,若共有人放弃该权利,则承租人方可主张自己的优先购买权。
  3,若房屋所有人以其他方式侵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承租人起诉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房屋所有人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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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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