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介绍:
买方李某、卖方孙某在中介公司居间服务下其双方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卖方未向经纪人提供《配偶同意出售证明》(但买方与中介公司均向法院提供了签订合同时卖方夫妻双方均在场的证人证言),遂后卖方以其爱人不同意出售房屋为由拒绝卖房并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买房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双方继续履行签订的买卖合同,居间合同及补充协议,协助办理产权过户。
法院判决:
法院一审判决如下:“买方与中介公司均称三方签订合同当日卖方妻子在场,因
此他人有理由相信一方对夫妻共有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判决卖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继续履行合同并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律师点评:
《配偶同意出售证明》就是夫妻双方就房屋买卖事宜是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证明,在签订合同时即使不是夫妻双方在场,但有此证明就可以认定在场的一方有权处理房屋买卖的相关事宜;而如果卖方未提供《配偶同意出售证明》且无法证明另一方知晓房屋买卖事宜的,合同就会被认定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如另一方不追认会使合同无效。本案中,因签订合同时夫妻双方在场,在卖方与买方签订合同时,卖方的妻子并无提出异议,依据《民通意见》中当事人默示视为已接受的相关规定,法院才认定卖方有权处理其夫妻共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