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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夫妻个人财产如何处理?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3-03-18

一、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一)一方在结婚前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婚前财产的界定时间为双方结婚登记之日,结婚登记前双方分别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结婚登记日后一方单独获得或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又包括以下几类:

1、个人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

3、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这种因人身权受到侵害所获得的损害赔偿费用,因其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费用,只能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遗嘱或赠与合同均表现出了遗嘱人或赠与人强烈的个人意愿,均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将婚后一方所接受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作为夫妻个人财产,体现了婚姻法对遗嘱人、赠与人意愿的尊重,符合我国继承法和民法通则中有关继承和赠与规定的立法原意,充分保护了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利益,避免夫或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失去财产上的独立人格。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生活中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妆品以及其他专用物品等。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离婚时夫妻个人财产应该如何处理?

夫妻个人财产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夫妻双方对各自所有的个人财产,享有独立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他人不得干涉,即使在双方离婚时,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不会参与离婚财产的分割。

但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来看,夫妻离婚时,如果一方确实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对生活困难一方的补助应从另一方的个人财产中的现金、物质中支付,对离婚后没有住房的,还可以是住房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这里规定的“生活困难”包括“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共同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和“离婚后没有住处”的两种情形。

上文就是关于夫妻个人财产范围,以及夫妻离婚时如何处理夫妻个人财产的简单介绍。虽然夫妻个人财产并不参与离婚夫妻的财产分割,但是对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是要公平、合理的进行分配,因此您不仅要了解夫妻个人财产,也应了解夫妻共同财产的有关问题。对此,您可以咨询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或直接委托律师为您处理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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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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