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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权证与房产登记簿的区别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2-22

我国房地产是采用不动产登记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产权证只是形式上的文件,其证明效力并没有身份证、驾驶证这类证明文件大,许多人以为在交易过程中或借款过程中扣住对方的房产证就行了,这是混淆了房地产权证与房地产登记簿的表现,其实,二者的区别很大,区别了房地产权证与房产登记簿对理解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也有很大好处,其区别如下:
(一)从存在的质地上来说:房地产权证只能是纸质的。房产登记簿可以是纸质的,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电子介质的登记簿。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能够转化为唯一、确定的纸介质形式;采用纸介质的,应采用活页等方便增页和编订的方式编制,注明目录和页码。
(二)从持有人来看:房地产权证是所有的房地产权人都应持有的权属证明,包括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共有权证;房产登记簿是房屋登记机构制作并且管理的。
(三)从记载的内容上看:房地产权证上记载权属人、身份证明号码、国籍、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房屋所有权证书号、房屋性质房屋用途、土地使用权来源、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地变化座落、房屋情况(建筑结构、层数、竣工日期、建基面积、建筑面积、住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四墙归属)、土地情况(地号、图号、用途、土地等级、使用权类型、终止日期、使用权面积、自用面积、共用面积、使用权证号、填证机关)、房地产共有(用)情况(共有(用)人、占有房屋份额、共有(用)权证情况、附记上包括是否已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使用年限、从哪一年起、共用土地面积的情况)、登记字号、登记机关、登记日期、他项权利情况(权利人、权利种类、权利范围、权利价值、设定日期、注销登记字号及日期)、房屋测绘图(座落、图幅地号、共用地面积、建筑主结构、套内建筑面积、建基面积、建筑屋数、共有分摊面积、栋总建筑面积、所在层次、单元总建筑面积、不封闭阳台、比例尺、制作日期、测绘单位)。房地产登记簿上登记的内容是记载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明号码、户籍所在地、共有情况、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房屋所有权证书号、补换证情况、房屋性质、《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注销事项等。房屋他项权利的内容,记载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债务人、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号、补换证情况;最高额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债务人、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的期间、最高债权额已经确定的事实和数额;在建工程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债务人、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或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号;地役权人、地役权设立情况、地役权利用期限等。登记簿的其他状况部分,记载预告登记权利人和义务人、身份证明号码、预告登记证明号、补换证情况;异议登记申请人、异议事项;查封机关、查封文件及文号、查封时间、查封期限、解除查封文件及文号、解除查封的时间等
(四)从时效来看:房地产权证并非永久的,如果产生新的变化就需要注销旧证,更换新证;而房产证登记簿是永久的,纸质登记簿应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并可以制作副本,电子登记簿应定期备份。#p#分页标题#e#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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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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