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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证的办理手续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2-22

承租人向出租人租赁房屋,双方需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和取得租赁证。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证》,需要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各项文件、资料:
(一)房屋出租申请书;
(二)房屋产权证明或批准建房的合法文件和证明文件;
(三)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身份材料;
(四)出租共有房屋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五)涉外的须有公安部门的批准书;
(六)如果涉及商业租赁的还需要消防合格证;
(七)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文件。
承租人向出租人租赁房屋是需要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和取得租赁证的。关于这一点许多人没有意识到(一般的住宅租赁),或者是嫌麻烦及为了规避租赁印花税和租赁税而不去办理租赁登记。这其实是不对的,办理租赁登记是非常重要的,对于承租人权益的保护尤为重要,其意义如下:
(一)办理了租赁登记后,租赁行为才具有物权效力,才具有买卖不破租赁的效力,租赁行为才能对购买了租赁房产的新业主产生法律效力。
(二)只有办理了租赁登记,承租人才能确认双方的租赁行为是完全合法的,自己交纳的保证金、租金甚至投入的装修有了保证。因为,法律、法规中禁止租赁的情况是很多的,当事人如果仅仅凭表面的文件是无法发现的。在投入了很多后才发现租赁合同是无效的,这时损失会是巨大的。
由于没有办理租赁登记而产生的纠纷太多了。2006年某物业公司因为贪图便宜,和姓李的业主匆匆签订了某商业物业的租赁合同,缴纳了几十万的保证金和两个月租金,也没有办理租赁登记和进一步查询,然后该公司就入场装修,准备将物业分割成几个小物业再转租。到了装修完毕,转租的小业主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时,发现该物业有抵押权人,并且业主已经拖欠抵押权人(银行)的贷款很久,银行已经诉讼及查封该物业。物业公司根本没办法办理租赁登记和进行商业经营,最终遭受了巨大的损失。所以,在实践中,尤其是涉及巨额的商业租赁时,一定要办理租赁登记后才能支付给对方较大金额的保证金和租金等。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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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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