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出租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1、出租人与承租人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2、租赁双方应当在祖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申请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文件:
(1)书面租赁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书。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已设定的房屋的,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3)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4)经办人的证明文件。房屋代管人出租产权人委托代管的房屋,须提交房屋产权人明确授权其有出租房屋权限的委托书和代管人的合法证件;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3、在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证》。《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二、房屋出租合同的中止情形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4条及其他有关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中止出租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户无正当理由闲置房屋达6个月以上的。
6、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7、承租人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收回的情形。
上文就是对“房屋出租需要什么手续”、“房屋出租合同中止的情形”问题的相关介绍。房屋出租必须办理一定的手续才能保障出租人和承租人合法利益。同时,出租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解除房屋出租合同。但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不知道租房手续该如何办理,或者嫌麻烦懒得办理相关手续,结果在遇到纠纷的时候就不知道如何解决了。因此,如果您遇到房屋出租的纠纷,不妨向专业的房产律师寻求帮助,他们的专业水平一定能帮您维护合法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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