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出租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房屋出租应具备哪些条件?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件;
(二)房屋为共有产权的,有共有人同意租赁的证明;
(三)将住宅或其他用房改作经营用房出租的,应提交规划和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
(四)将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内的场地出租的,应提交经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
(五)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六)房屋能正常使用。
二、手续有哪些
(一)出租人与承租人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二)租赁双方应当在祖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申请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文件:
1、书面租赁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书。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已设定的房屋的,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3、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4、经办人的证明文件。房屋代管人出租产权人委托代管的房屋,须提交房屋产权人明确授权其有出租房屋权限的委托书和代管人的合法证件;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外地人员承租本市房屋需提交户籍地证明其身份。外出事项的证明;有些性质房屋的出租(如机关、事业和公益单位的房屋)需提供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机关、部队和企事业单位祖用城市私房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三)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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