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
出租人可以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转让或转借的;(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3)承租人私自与他人互换房屋的;(4)承祖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纳房租达到一定期限的,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规定》,承租人累计6个月拒不交纳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5)承租人故意损坏承租房屋,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恢复房屋原状,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赔偿损失;(6)承租人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者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7)出租人因不可预见的原因确实需要收回房屋的。
二、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租赁合同:(1)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装饰标准、使用用途的;(2)出租房屋出现重大损毁,有倾倒危险,出租人经承租人催告,拒不进行修缮的;(3)承租人已自建房屋或购置房屋,确实无须再继续租赁他人房屋的;(4)承租人迁离租赁房屋所在地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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