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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的条件是什么,哪些房屋不能出租?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3-03-22

一、出租房屋的条件是什么?

出租的房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租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已进行依法登记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二)已竣工但暂时还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房屋,有下列之一权属证明的也可出租:

(1) 集体土地上的居住房屋,持有《宅基地使用证》;非居住房屋,持有用地批文和批准建房文件;

(2) 单位或者个人购买的商品房,持有合同或者合同,以及付款凭证;

(3) 单位建造的房屋(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外),持有土地使用权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4) 单位建造的构筑物、地下建筑物,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5) 单位建造的临时建筑,持有临时使用土地批准文件、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在建商品房。

二、哪些房屋不能出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 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2)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3) 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4) 权属有争议的;

(5) 属于违法建筑的;

(6)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7) 已,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 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 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10)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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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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