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房屋租赁 > 租赁知识 >

房屋出租的注意事项,哪些房屋租赁行为是不合法的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3-03-22

房屋出租的注意事项,哪些行为是不合法的

违反出租房屋规定的行为有:

1符合出租条件但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补办手续。

2不符合出租条件而出租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3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未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经通知拒不改正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4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5利用出租房屋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不及时制止、报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

6明知是赃物而窝藏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7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照规定予以处罚。

8出租房屋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部门通知不加改正的予以处罚。

9不按照规定为暂住人员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10介绍或者容留卖淫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1为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提供出租房屋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2为他人制作、贩卖淫秽图书、光盘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提供出租房屋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3明知是有犯罪行为的人而为其提供出租房屋,帮助其逃避或者为其作假证明的,由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4有税收违法行为的,由税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分享到:

上一篇:租赁写字楼要注意什么,购买写字楼注意事项有哪些?

下一篇:哪些房屋不能租赁,租赁房屋时要注意什么问题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