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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北京继承律师——夫妻一方死亡,夫妻共同财产归另一方吗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4-06

一、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a房屋归原告所有。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陈一与蒋二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5人,即:陈三、陈四、陈五、陈六、陈七。原告系陈五之子,陈八系陈七之子。陈七于1998年10月17日去世,陈一于2008年1月21日去世,蒋二于2012年10月31日去世。陈一和蒋二生前立有公证遗嘱表示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因其时原告年纪小,陈一和蒋二将公证书及房屋所有权证交给原告的父亲陈五保管。陈五与原告的母亲于2007年1月25日离婚,离婚后原告同母亲生活,陈五没有告知原告有公证遗嘱一事。2017年8月17日,因原告要结婚,陈五才告知原告有公证遗嘱。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
  二、被告辩称
  陈六、陈四、陈五、陈八辩称:我们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本院查明
  被继承人陈一与蒋二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五人,即:陈五、陈七、陈三、陈六及陈四。陈七于1998年10月17日去世,陈一于2008年1月21日去世,蒋二于2012年10月31日去世。原告系陈五之子。陈八系陈七之子。
  房屋的所有权于1999年8月1日登记在陈一名下。现原告持二份《遗嘱书》诉至法院,其内容分别为:“我和老伴蒋二在a号有房产一套(建筑面积:55.72平方米)。我们有五个子女,为避免在我去世后子女们因房产继承发生纠纷,故特立遗嘱如下:在我死后,将a的房产中属于我的份额留给我的孙子陈九个人。立遗嘱人:陈一二○○一年11月19日”及“我和老伴陈一在a号有房产一套(建筑面积:55.72平方米)。我们有五个子女,为避免在我去世后子女们因房产继承发生纠纷,故特立遗嘱如下:在我死后,将,将a的房产中属于我的份额留给我的孙子陈九个人。嘱人:蒋二二○○一年11月19日”。原告据此要求继承502号房屋。陈六、陈四、陈五、陈八表示同意。
  四、裁判结果
  位于a号房屋归原告陈九所有。
  五、律师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依法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本案中,房屋系陈一、蒋二的夫妻共同财产,其分别立有遗嘱对各自财产份额进行处分于法有据。现原告持陈一、蒋二遗嘱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房屋,本院予以支持。陈三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案件正常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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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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