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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应约定的事项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09-01

    1:买卖合同已签订,买方首期款也已支付业主后,办理产权过户的过程中出现任何非买方责任问题致使产权无法顺利过户时,业主需全额退还卖方订金及首付款,并赔偿。(款清后必须拿到房产证和土地证。)
  2:卖方必须保证产权证的真实性,若产权证不被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可(真实性),卖方全额退还房价总额56万。
  3:房屋位置、性质、面积、结构、格局需与产权证一致,如有不同,卖方必须补偿差价。
  4:屋内设施陈列清楚(包括门窗、地板等)以及确保没有缺陷。如有缺陷,由卖方补偿。
  5:有无抵押、共有人是否同意出售;
  6:产权人书面委托书附进买卖合同。
  7:付款方式流程做出明确、具体的约定。并注明,如因非个人原因而引起的任何付款上的拖延,买方可免除责任。
  8:写明交房时间、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及费用;及应由哪方于交房前结清包括水、电、煤、物管费、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
  9:房价是否包含了燃气设施费?房价是否包含了维修基金余额?
  10:卖主需在交房日前将其户口迁出。
  11:如果买卖双方发生纠纷,中介公司有无能力负责赔偿损失。
  12:违约责任:明确出现何种情况时即视为违约,违约金、定金、赔偿金的计算与给付。产生纠纷协商不成时如何解决争议(仲裁、诉讼等);
  13:写明合同生效、中止、终止或解除条款;
  14:在合同中约定变更与转让的条件或不能进行变更、转让的禁止条款。另外,补充一些条款时,一定要落实在文字上,并要求中介方在上面加盖公司公章。
  15:贷款是到我手上的,由我来支付给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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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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