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房产专题 >

二手房买卖中的法律风险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2-26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的房屋往往因贷款或者按揭贷款设立了抵押,在没有归还完毕贷款、解除抵押前,房屋是不能过户的,为了使合同顺利履行,卖方或者卖方往往会通过提前还款或者代为还款的方式解除该房屋项下的抵押。

  卖方出卖房屋的动机包括换一套其他的房屋、资金紧张或者其他,如果标的房屋已经设立抵押,买卖双方往往是约定由卖方在约定期限内归还完毕贷款或者由买方向卖方还款账户转款的形式解除抵押。在此种情况下,会存在着以下法律风险:

  1、卖方因房屋涨价等各种原因在约定的期限内拒绝还贷;

  2、在买方代卖方支付完毕贷款后,卖方局部履行过户义务的风险,更有甚者卖方在抵押解除后,将该房屋再进行二次抵押贷款。

  买方在遇到此种情况下的处理方法:

  1、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就该房屋在房管局进行预告登记,防止卖方在签订协议后将该房屋再进行买卖或设置抵押等行为(物权法第二十条)。

  2、在签订合同时应严格限定卖方解除抵押的期限,并及时跟进解除抵押情况。在买方代卖方偿还贷款的情形下,如该房屋抵押已经解除,应立即要求卖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3、在卖方有违约意向时,及时通过书面短信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卖方履行合同义务,并保存相应证据;在卖方到期仍不履行合同时违,立即起诉,申请查封该房屋,并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以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分享到:

上一篇:购买二手房如何才能规避风险

下一篇:以他人的名义购买房产后购房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