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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抵押的房产该如何处理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2-28

  1、如果一个房产设定有两个以上抵押权时,按抵押物登记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所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顺序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值应予以提存,留待清偿顺序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

  2、城市房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地抵押的房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3、根据《担保法》第56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房产时该划拨土地使用权应纳入出让轨道,应当从拍卖得到的价款中先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因为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法律规定的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一个先决条件,抵押权人只对缴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的余额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因此,法院在执行抵押的房地产时一般是要查清土地使用权的性质。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的规定,该规定第5、6条规定范围内的财产,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拍卖、变卖。

  (2)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他人享有抵押权的房地产进行查封、拍卖时,要先行估价,如果经估价,在抵押权人行驶有先受偿权后没有剩余的,就不应再予查封、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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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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