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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代位继承”?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3-23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按照这一规定,代位继承是指继承人(仅限继承人为子女的情况)的直系晚辈血亲因为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代为继承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之情况。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第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第27条规定:“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及第28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代位继承人并没有辈数的限制,且代位继承人实质上就是取得了继承人的地位及权利。需注意的是,代位继承只是适用于法定继承的情况,不适用于遗嘱继承或遗赠的情况,且继承人应当是子女而先于被继承人(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死亡时,代位继承人(即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及之下的晚辈)才能继承。代位继承时不能妨碍其他第一或第二顺序其他继承人的继承份额。还有,法律并没有规定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继子女(无论有无扶养关系)拥有代位继承的权利,当事人应当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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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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